索引号: | 371133/2025-0003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组配分类: | 区管委会文件 | |
成文日期: | 2025-01-03 | 发布日期: | 2025-01-03 |
文号: | 效力状态: | ||
标题: | 【有效】日山政发〔2025〕3号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海天渔港管理章程》《大泉沟渔港管理章程》《张家台渔港管理章程》《任家台渔港管理章程》的通知 |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区属有关企事业单位:
《山海天渔港管理章程》《大泉沟渔港管理章程》《张家台渔港管理章程》《任家台渔港管理章程》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海天渔港管理章程
编制:日照蓝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审核: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
日照市海洋发展局
发布: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时间:2024年12月3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渔船进出港
第五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六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七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八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九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港区的船舶、设施、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权属日照蓝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山东半岛南部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张家台村沿海,东邻黄海,北与青岛董家口港区毗邻, 距日照高铁西站23公里,距日照山子河机场36公里,水路空交通便利。
第四条 本港位于中纬度地区,春、秋、冬季多偏北风,夏季多偏南风,终年不冻;潮汐为正规半日潮,最大潮差4.8米、最小潮差1.8米。
第五条 本港港区配套加油区、办公区、渔货分拣区、货物装卸区、停车场等后勤服务设施。
第六条 本港总面积422493平方米。其中,水域面积313521平方米,陆域面积108972平方米。建成码头1084米,防波堤总长1357.1米,进港道路635米,最多可容纳大中小型渔船650余艘靠泊。港区范围由下列各周边角点坐标连线组成:
(一)港区陆域控制点坐标
1:119°35′56.368"E 35°27′44.676"N
2:119°35′56.690"E 35°27′43.750"N
3:119°35′58.185"E 35°27′41.773"N
4:119°35′58.408"E 35°27′41.765"N
5:119°35′58.672"E 35°27′41.707"N
6:119°35′58.932"E 35°27′41.576"N
7:119°35′59.136"E 35°27′41.382"N
8:119°36′00.065"E 35°27′40.167"N
9:119°36′00.102"E 35°27′40.186"N
10:119°36′00.748"E 35°27′39.341"N
11:119°36′02.280"E 35°27′38.840"N
12:119°36′02.302"E 35°27′38.886"N
13:119°36′05.098"E 35°27′37.971"N
14:119°36′05.157"E 35°27′38.094"N
15:119°36′09.942"E 35°27′36.532"N
16:119°36′10.546"E 35°27′36.318"N
17:119°36′11.198"E 35°27′35.850"N
18:119°36′11.628"E 35°27′35.335"N
19:119°36′11.921"E 35°27′34.748"N
20:119°36′12.043"E 35°27′34.112"N
21:119°36′12.078"E 35°27′27.148"N
22:119°36′11.958"E 35°27′26.637"N
23:119°36′11.531"E 35°27′25.853"N
24:119°36′10.911"E 35°27′25.298"N
25:119°36′09.914"E 35°27′24.812"N
26:119°36′05.393"E 35°27′23.148"N
27:119°36′05.397"E 35°27′23.140"N
28:119°35′59.180"E 35°27′20.852"N
29:119°35′58.673"E 35°27′20.835"N
30:119°35′58.380"E 35°27′22.700"N
31:119°35′58.336"E 35°27′22.815"N
32:119°36′03.620"E 35°27′24.720"N
33:119°36′03.583"E 35°27′32.539"N
34:119°36′03.424"E 35°27′32.538"N
35:119°36′03.393"E 35°27′35.135"N
36:119°36′03.387"E 35°27′36.335"N
37:119°36′02.797"E 35°27′36.522"N
38:119°36′00.587"E 35°27′37.244"N
39:119°36′00.627"E 35°27′37.327"N
40:119°35′59.885"E 35°27′37.555"N
41:119°35′59.277"E 35°27′37.754"N
42:119°35′59.244"E 35°27′37.687"N
43:119°35′59.637"E 35°27′37.886"N
44:119°35′58.700"E 35°27′38.020"N
45:119°35′59.060"E 35°27′38.930"N
46:119°35′56.940"E 35°27′41.700"N
47:119°35′55.400"E 35°27′43.720"N
48:119°35′55.390"E 35°27′43.740"N
49:119°35′55.210"E 35°27′44.190"N
50:119°35′55.150"E 35°27′44.430"N
51:119°35′55.260"E 35°27′44.450"N
52:119°35′55.200"E 35°27′44.690"N
53:119°35′55.390"E 35°27′44.640"N
54:119°35′55.570"E 35°27′45.010"N
55:119°35′55.770"E 35°27′45.189"N
56:119°35′55.864"E 35°27′44.900"N
57:119°35′56.154"E 35°27′44.867"N
(二)港区水域控制点坐标
S1: 119°35′48.530"E 35°27′23.090"N
S2: 119°35′42.988"E 35°27′28.700"N
S3: 119°35′33.788"E 35°27′24.235"N
S4: 119°35′28.871"E 35°27′34.949"N
S5: 119°35′44.264"E 35°27′41.209"N
S6: 119°35′46.426"E 35°27′36.940"N
S7: 119°35′57.449"E 35°27′33.875"N
S8: 119°35′58.637"E 35°27′37.886"N
S9: 119°36′03.387"E 35°27′36.335"N
S10: 119°36′03.424"E 35°27′32.538"N
S11: 119°36′03.620"E 35°27′24.760"N
S12: 119°35′58.336"E 35°27′22.815"N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是本港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渔港管理章程,对渔港安全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受理、审核渔港经营许可申请,负责渔船检验、登记、进出港报告、安全检查,防治船舶污染渔港水域监督,渔业航标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日照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山海天执法大队是本港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渔业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依规开展渔船、渔港执法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日照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山海天派出所负责治安管理,在渔港内设有警务室。
第十条 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和日照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山海天执法大队在渔港内设有驻港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渔船、渔港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本港按照属地和部门监管相结合原则,实行“街道+村+渔港+渔业执法机构+海岸警察”“五位一体”综合管理模式,开展依港管船管理工作。
第四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二条 本港专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同意,非渔业船舶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三条 拟进出本港的渔船应当提前使用规定的系统向渔业管理部门报告,并采用适当方式向渔港港务管理部门报告船名、进出港时间、进出港目的等信息,随船渔业船员登记信息后通过进出港通道面部识别验证进出渔港码头。渔船因天气或应急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程序报告的,应当在进出港后6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
第十四条 渔船进(出)港沿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
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驳及其他物体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托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五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泊稳后向渔港管理办公室登记进出港信息,登记完成后,方可进行码头作业或者驶离码头。
第十六条 渔船所有人(实际经营人)登记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规定的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港务管理部门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向日照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山海天执法大队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五)安全设施配备不全的;
(六)人证不符的;
(七)恶劣天气及上级主管部门禁航的。
第十七条 渔港港务管理部门对登记的渔船信息,应当核验渔船身份,查验渔船证书、校验船名、船名牌、船籍港等是否与渔船证书记载相符。出港渔船还应包括以下信息的核验:
(一)职务船员配备、船员持证情况;
(二)救生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三)AIS、北斗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第十八条 禁渔期内,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五章 渔港停泊和作业
第十九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渔港港务管理部门报告动态,服从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靠泊或者作业。
渔港港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作业泊位。
第二十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
第二十一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 船载渔获物应当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渔港港务管理部门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第二十三条 渔获物在本港上交易时,有溯源管理要求的,应取得相关合法标签后,方可准予离港。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渔港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因特殊原因需在渔港内指定地点进行临时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必须事先向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渔港港务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作业。渔港港务管理部门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明火作业期间,施工方及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二十五条 使用加油车辆向渔船供油的须向渔港港务管理部门报备,加油车辆应当经渔港港务管理部门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留存油品来源证明。
渔船加油期间,渔港港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
第二十六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渔港港务管理部门报备,渔港港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保障作业安全。
第二十七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六章 渔港经营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涉渔“三无”船舶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本港经营人为日照山海天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是本港的港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渔港管理、运营。
第三十条 渔港港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务管理,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定期维护渔港设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本港可为港内渔船提供下列经营项目:
(一)船舶拖带;
(二)渔获物装卸、计量、交易、冷藏、加工;
(三)燃油供给;
(四)加冰加水;
(五)岸电使用;
(六)渔需物资供应;
(七)溢油防治。
经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渔港公示栏公示。
第三十一条 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渔港港务管理部门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调度和指挥。
第七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日照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山海天执法大队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日照山海天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渔港环境综合整治、教育培训保障、安全管理保障、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主体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渔港设施。发现渔港设施被侵占、损坏的,应当立即向渔港港务管理部门报告;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港码头前水域波高大于0.5米时,任何渔船不得进行码头装卸作业。
第三十六条 车辆进入渔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20km/h,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许可不得驶入渔业作业区。
第三十七条 在本港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在施工前发布航行通告。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及时清除碍航物。
第三十八条 在本港水域遗留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向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和渔港港务管理部门报告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等信息,并在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
第三十九条 港内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渔港港务管理部门报告,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四十条 渔港港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四十一条 港内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第四十二条 渔港港务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港内渔船排放船舶垃圾、含油污水等情况,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四十三条 港内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渔港港务管理部门报告,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置。
第八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四十四条 港务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渔港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五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和日照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山海天执法大队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日照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四十六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和日照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山海天执法大队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作业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港务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渔港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四十八条 大风红色预警发布后,渔港港务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港务调度的,及时向驻港渔业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九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等活动;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内追逐、竞驶;
(三)禁止在港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五)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五十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第五十一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物;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五十二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舶户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组织编制,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2.山海天渔港港界图
附件1
山海天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一、渔港管理机构
名称 | 位置 | 电话 |
日照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山海天执法大队 | 日照市东港区碧海路88号 | 0633-2289603 |
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 | 日照天阁山路与泉海路交叉口东120米 | 0633-3382501 |
日照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山海天派出所 | 山海路与山海天路西南100米 | 0633-2282110 |
二、渔港经营服务单位
名称 | 经营服务项目 | 位置 | 电话 |
日照山海天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泊位调度 渔船进出港登记 码头作业管理 加水加冰 岸电使用 渔获物计量 溢油防治 | 天阁山路199号蓝海商务中心对过 | 0633-8316859 |
附件2
山海天渔港港界图
大泉沟渔港管理章程
编制:卧龙山街道大泉沟村民委员会
审核: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
日照市海洋发展局
发布: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时间:2024年12月3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渔船进出港
第五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六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七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八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九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泉沟渔港(以下简称本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港区的船舶、设施、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位于山东半岛南部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大泉沟村,东邻黄海,北与青岛港董家口港区毗邻,距日照高铁站22公里、距日照山子河机场35公里,交通便利。
第四条 本港处于中纬度地区,春、秋、冬季多偏北风,夏季多偏南风,终年不冻;潮汐为正规半日潮,最大潮差4.8米、最小潮差1.8米。本港设计避风等级为10级风以下。
第五条 本港主要服务本村及周边村庄渔船靠泊使用。
第六条 渔港区西南防波堤堤头设灯桩1座,桩体红白相间,灯高7.4米、红单闪4秒、射程3海里。
第七条 本港总面积49377.8平方米,其中,海域面积39911.79平方米,陆域面积9466.01平方米。码头总长321.63米,最多可靠泊90艘13米以下船舶。港区范围由下列各周边角点坐标连线组成:
(一)港区陆域控制点坐标
J1:119°35'14.322147"E 35°27'29.135405"N
J2:119°35'19.839915"E 35°27'29.100112"N
J3: 119°35'19.850392"E 35°27'27.040829"N
J4: 119°35'21.564170"E 35°27'27.097248"N
J5: 119°35'21.527602"E 35°27'26.466028"N
J6: 119°35'21.419091"E 35°27'24.688760"N
J7: 119°35'21.339523"E 35°27'22.858441"N
J8: 119°35'21.089409"E 35°27'22.569525"N
J9: 119°35'19.289028"E 35°27'22.633934"N
J10:119°35'18.969874"E 35°27'23.061862"N
J11:119°35'16.526732"E 35°27'23.095516"N
J12:119°35'16.527276"E 35°27'23.198861"N
J13:119°35'20.776529"E 35°27'23.183657"N
J14:119°35'21.046163"E 35°27'26.364875"N
J15:119°35'18.627334"E 35°27'26.649536"N
J16:119°35'17.904656"E 35°27'28.215076"N
J17:119°35'17.665361"E 35°27'28.332368"N
J18:119°35'17.331057"E 35°27'28.361890"N
J19:119°35'17.287262"E 35°27'28.029904"N
J20:119°35'14.327177"E 35°27'28.150394"N
(二)水域控制点坐标
A1:119°35'10.597836"E 35°27'25.400815"N
A2:119°35'14.341153"E 35°27'25 413629"N
A3:119°35'14.327177"E 35°27'28,150394"N
A4:119°35'17.287262"E 35°27'28.029904"N
A5:119°35'17.331057"E 35°27'28.361890"N
A6:119°35'17.665361"E 35°27'28.332368"N
A7:119°35'17.904656"E 35°27'28.215076"N
A8:119°35'18.627334"E 35°27'26.649536"N
A9:119°35'21.046163"E 35°27'26.364875"N
A10:119°35'20.776529"E 35°27'23.183657"N
A11:119°35'16.527276"E 35°27'23.198861"N
A12:119°35'16.526732"E 35°27'23.095516"N
A13:119°35'18.969874"E 35°27'23.061862"N
A14:119°35'19.289028"E 35°27'22.633934"N
A15:119°35'21.089409"E 35°27'22.569525"N
A16:119°35'21.339523"E 35°27'22.858441"N
A17:119°35'21.345504"E 35°27'21.681639"N
A18:119°35'10.629357"E 35°27'21.645045"N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是本港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渔港管理章程,对渔港安全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受理、审核渔港经营许可申请,负责渔船检验、登记、进出港报告、安全检查,防治船舶污染渔港水域监督,渔业航标管理等工作,在渔港内设有驻港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 日照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山海天执法大队是本港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渔业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开展渔船、渔港执法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 本港港务务管理机构为卧龙山街道办事处大泉沟村民委员会,负责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安全设施维护、进出港船舶调度、环保设施配备等港务管理工作,在渔港内设有渔港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日照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山海天派出所负责治安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二条 本港为渔业生产服务,非渔业作业船舶未经海洋主管部门、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三条 拟进出本港的渔船应当提前使用规定的系统向渔业管理部门报告,并采用适当方式向本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进出港时间、进出港目的等信息。
第十四条 渔船进(出)港沿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
第十五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泊稳后向渔港港务管理机构登记进出港信息,登记完成后,方可进行码头作业或者驶离码头。
第十六条 渔船所有人(实际经营人)登记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规定的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向日照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山海天执法大队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五)安全设施配备不全的;
(六)人证不符的;
(七)恶劣天气及上级主管部门禁航的。
第十七条 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对登记渔船,应当核验渔船身份,查验渔船证书,校验船名、船名牌、船籍港等是否与渔船证书记载相符。出港渔船还应包括以下信息的核验:
(一)职务船员配备、船员持证以及是否超员;
(二)救生、消防、通讯等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第十八条 禁渔期内,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五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十九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报告动态,服从渔港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
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
第二十一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 船载渔获物应当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第二十三条 渔获物在本港上交易时,有溯源管理要求的,应取得相关合法标签后,方可准予离港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港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因特殊原因需在渔港内指定地点进行临时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必须事先向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报告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作业。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审核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明火作业期间,施工方及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二十五条 渔船加油须向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留存油品来源证明。
渔船加油期间,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
第二十六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保障作业安全。
第二十七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六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涉渔“三无”船舶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本港经营人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卧龙山街道大泉沟村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港务管理和运营。
第三十条 渔港经营人应当加强大泉沟渔港渔业安全管理,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定期维护渔港设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本港可为港内渔船提供下列经营项目:
(一)渔获物装卸、计量、交易、冷藏、加工;
(二)燃油补给;
(三)加水加冰;
(四)岸电使用;
(五)渔需物资供应;
(六)溢油防治。
经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渔港公示栏公示。
第三十一条 本港之外单位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渔港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
第七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日照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山海天执法大队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卧龙山街道大泉沟村委会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渔港环境综合整治、教育培训保障、安全管理保障、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主体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渔港设施。发现渔港设施被侵占、损坏的,应当立即向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损坏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港码头前水域波高大于0.5米时,任何渔船不得进行码头装卸作业。
第三十六条 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许可不得驶入码头;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20km/h,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三十七条 在本港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及时清除碍航物。
第三十八条 在本港水域遗留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向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和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报告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等信息,并在其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
第三十九条 港内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四十条 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四十一条 港内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第四十二条 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港内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情况,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四十三条 港内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八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四十四条 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五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和日照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山海天执法大队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日照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四十六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和日照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山海天执法大队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作业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四十八条 大风红色预警发布后,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渔港港务管理机构调度的,及时向驻港渔业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九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航道追逐、竞驶、锚泊;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未经许可靠泊渔船搭载人员或者物资;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五十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第五十一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物;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五十二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舶户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组织编制,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大泉沟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2.大泉沟渔港港界图
附件1
大泉沟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一、渔港管理机构
名称 | 位置 | 电话 |
日照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山海天执法大队 | 日照市东港区碧海路88号 | 0633-2289603 |
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 | 日照天阁山路与泉海路交叉口东120米 | 0633-3382501 |
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卧龙山街道 | 山海天路与太公4路交叉口西北侧 | 0633-7987525 |
日照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 山海天派出所 | 山海路与山海天路西南100米 | 0633-2282110 |
二、渔港经营服务单位
名称 | 经营服务项目 | 位置 | 电话 |
大泉沟村民委员会 | 泊位调度 渔船进出港登记 码头作业管理 加水加冰 岸电使用 渔获物计量 溢油防治 | 大泉沟渔港 港区北侧入口 | 15606331373 |
附件2
大泉沟渔港港界图
张家台渔港管理章程
编制:卧龙山街道张家台村民委员会
审核: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
日照市海洋发展局
发布: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时间:2024年12月3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渔船进出港
第五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六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七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八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九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张家台渔港(以下简称本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港区的船舶、设施、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位于山东半岛南部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张家台村,东邻黄海,北与青岛港董家口港区毗邻,距日照高铁站23公里、距日照山子河机场36公里,交通便利。
第四条 本港处于中纬度地区,春、秋、冬季多偏北风,夏季多偏南风,终年不冻;潮汐为正规半日潮,最大潮差4.8米、最小潮差1.8米。本港设计避风等级为10级风以下。
第五条 本港主要服务本村及周边村庄渔船靠泊使用。
第六条 渔港区东南防波堤堤头设灯桩1座,桩体红白相间,灯高7.4米、红单闪4秒、射程3海里。
第七条 本港总面积97284.4平方米,其中,水域面积78020.97平方米,陆域面积19263.43平方米。码头总长440.11米,最多可靠泊110艘13米以下船舶。港区范围由下列各周边角点坐标连线组成:
(一)港区陆域控制点坐标
J1:119°35'48.184461" E 35°27'46.458965"N
J2:119°35'49.921525" E 35°27'46.729241"N
J3:119°35'53.337697" E 35°27'47.784838"N
J4:119°35'55.414565" E 35°27'43.706468"N
J5:119°35'59.056901" E 35°27'38.933787"N
J6:119°35'57.790193" E 35°27'35.734879"N
J7:119°35'56.998343" E 35°27'35.924759"N
J8:119°35'58.146089" E 35°27'38.783035"N
J9:119°35'56.637967" E 35°27'40.760252"N
J10: 119°35'56.418184" E 35°27'40.766757"N
J11:119°35'56.126719" E 35°27'41.104374"N
J12:119°35'55.655768" E 35°27'41.032107"N
J13:119°35'55.324451" E 35°27'41.160826"N
J14:119°35'52.095830" E 35°27'40.875676"N
J15:119°35'52.075889" E 35°27'41.105075"N
J16:119°35'54.957766" E 35°27'41.351564"N
J17:119°35'55.248474" E 35°27'41.438256"N
J18:119°35'55.464158" E 35°27'41.538650"N
J19:119°35'55.538300" E 35°27'41.630624"N
J20:119°35'55.534370" E 35°27'41.831004"N
J21:119°35'55.421606" E 35°27'42.176937"N
J22:119°35'54.362986" E 35°27'44.098825"N
J23:119°35'54.058840" E 35°27'44.010531"N
J24:119°35'53.854524" E 35°27'44.128023"N
J25:119°35'53.376677" E 35°27'44.444900"N
J26:119°35'52.148727" E 35°27'44.542305"N
J27:119°35'50.560683" E 35°27'44.556836"N
J28:119°35'50.524599" E 35°27'44.690852"N
J29:119°35'48.791721" E 35°27'44.545676"N
J30:119°35'48.769210" E 35°27'44.725390"N
(三)水域控制点坐标
A1:119°35'48.791721" E 35°27'44.545676"N
A2:119°35'50.524599" E 35°27'44.690852"N
A3:119°35'50.560683" E 35°27'44.556836"N
A4:119°35'52.148727" E 35°27'44.542305"N
A5:119°35'53.376677" E 35°27'44.444900"N
A6:119°35'53.854524" E 35°27'44.128023"N
A7:119°35'54.058840" E 35°27'44.010531"N
A8:119°35'54.362986" E 35°27'44.098825"N
A9:119°35'55.421606" E 35°27'42.176937"N
A10: 119°35'55.534370" E 35°27'41.831004"N
A11: 119°35'55.538300" E 35°27'41.630624"N
A12: 119°35'55.464158" E 35°27'41.538650"N
A13: 119°35'55.248474" E 35°27'41.438256"N
A14:119°35'54.957766" E 35°27'41.351564"N
A15:119°35'52.075889" E 35°27'41.105075"N
A16:119°35'52.095830" E 35°27'40.875676"N
A17:119°35'55.324451" E 35°27'41.160826"N
A18:119°35'55.655768" E 35°27'41.032107"N
A19:119°35'56.126719" E 35°27'41.104374"N
A20:119°35'56.418184" E 35°27'40.766757"N
A21:119°35'56.637967" E 35°27'40.760252"N
A22:119°35'58.146089" E 35°27'38.783035"N
A23:119°35'56.998343" E 35°27'35.924759"N
A24:119°35'57.790193" E 35°27'35.734879"N
A25:119°35'45.626084" E 35°27'32.514234"N
A26:119°35'43.412500" E 35°27'37.827425"N
A27:119°35'49.449433" E 35°27'39.289631"N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是本港的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渔港管理章程,对渔港安全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受理、审核渔港经营许可申请,负责渔船检验、登记、进出港报告、安全检查,防治船舶污染渔港水域监督,渔业航标管理等工作,在渔港内设有驻港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 日照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山海天执法大队是本港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渔业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开展渔船、渔港执法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 本港港务务管理机构为卧龙山街道办事处张家台村民委员会,负责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安全设施维护、进出港船舶调度、环保设施配备等港务管理工作,在渔港内设有渔港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日照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山海天派出所负责治安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二条 本港为渔业生产服务,非渔业作业船舶未经海洋主管部门、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三条 拟进出本港的渔船应当提前使用规定的系统向渔业管理部门报告,并采用适当方式向本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进出港时间、进出港目的等信息。
第十四条 渔船进(出)港沿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
第十五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泊稳后向渔港港务管理机构登记进出港信息,登记完成后,方可进行码头作业或者驶离码头。
第十六条 渔船所有人(实际经营人)登记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规定的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向日照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山海天执法大队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五)安全设施配备不全的;
(六)人证不符的;
(七)恶劣天气及上级主管部门禁航的。
第十七条 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对登记渔船,应当核验渔船身份,查验渔船证书,校验船名、船名牌、船籍港等是否与渔船证书记载相符。出港渔船还应包括以下信息的核验:
(一)职务船员配备、船员持证以及是否超员;
(二)救生、消防、通讯等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第十八条 禁渔期内,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五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十九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报告动态,服从渔港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
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
第二十一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 船载渔获物应当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第二十三条 渔获物在本港上交易时,有溯源管理要求的,应取得相关合法标签后,方可准予离港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港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因特殊原因需在渔港内指定地点进行临时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必须事先向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报告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作业。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审核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明火作业期间,施工方及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二十五条 渔船加油须向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留存油品来源证明。
渔船加油期间,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
第二十六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保障作业安全。
第二十七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六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涉渔“三无”船舶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本港经营人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卧龙山街道张家台村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港务管理和运营。
第三十条 渔港经营人应当加强张家台渔港渔业安全管理,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定期维护渔港设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本港可为港内渔船提供下列经营项目:
(一)渔获物装卸、计量、交易、冷藏、加工;
(二)燃油补给;
(三)加水加冰;
(四)岸电使用;
(五)渔需物资供应;
(六)溢油防治。
经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渔港公示栏公示。
第三十一条 本港之外单位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渔港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
第七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日照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山海天执法大队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卧龙山街道张家台村委会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渔港环境综合整治、教育培训保障、安全管理保障、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主体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渔港设施。发现渔港设施被侵占、损坏的,应当立即向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损坏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港码头前水域波高大于0.5米时,任何渔船不得进行码头装卸作业。
第三十六条 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许可不得驶入码头;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20km/h,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三十七条 在本港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及时清除碍航物。
第三十八条 在本港水域遗留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向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和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报告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等信息,并在其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
第三十九条 港内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四十条 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四十一条 港内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第四十二条 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港内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情况,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四十三条 港内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八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四十四条 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五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和日照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山海天执法大队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日照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四十六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和日照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山海天执法大队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作业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四十八条 大风红色预警发布后,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渔港港务管理机构调度的,及时向驻港渔业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九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航道追逐、竞驶、锚泊;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未经许可靠泊渔船搭载人员或者物资;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五十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第五十一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物;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五十二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舶户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组织编制,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张家台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2.张家台渔港港界图
附件1
张家台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一、渔港管理机构
名称 | 位置 | 电话 |
日照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山海天执法大队 | 日照市东港区碧海路88号 | 0633-2289603 |
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 | 日照天阁山路与泉海路交叉口东120米 | 0633-3382501 |
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卧龙山街道 | 山海天路与太公4路交叉口西北侧 | 0633-7987525 |
日照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 山海天派出所 | 山海路与山海天路西南100米 | 0633-2282110 |
二、渔港经营服务单位
名称 | 经营服务项目 | 位置 | 电话 |
张家台村民委员会 | 泊位调度 渔船进出港登记 码头作业管理 加水加冰 岸电使用 渔获物计量 溢油防治 | 张家台渔港 港区北侧入口 | 15315915688 |
附件2
张家台渔港港界图
任家台渔港管理章程
编制:卧龙山街道任家台村民委员会
审核: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
日照市海洋发展局
发布: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时间:2024年12月3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渔船进出港
第五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六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七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八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九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任家台渔港(以下简称本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港区的船舶、设施、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位于山东半岛南部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任家台村,东邻黄海,北与青岛董家口港区毗邻,距日照高铁站30公里、距日照山子河机场39公里,交通便利。
第四条 本港处于中纬度地区,春、秋、冬季多偏北风,夏季多偏南风,终年不冻;潮汐为正规半日潮,最大潮差5米、最小潮差1.7米。本港设计避风等级为10级风以下。
第五条 本港主要服务本村及周边村庄渔船靠泊使用。
第六条 渔港区东南防波堤堤头设灯桩1座,桩体红白相间,灯高7.4米、红单闪4秒、射程3海里。
第七条 本港总面积32567.21平方米,其中,水域面积22505.58平方米,陆域面积10061.63平方米。码头总长711.6米,最多可靠泊130艘13米以下船舶。港区范围由下列各周边角点坐标连线组成:
(一)港区陆域控制点坐标
J1:119°37′09.012625″ E 35°30′20.106064″N
J2:119°37′10.973896″ E 35°30′19.869743″N
J3:119°37′12.546787″ E 35°30′22.907343″N
J4:119°37′16.852282″ E 35°30′21.420276″N
J5:119°37′15.489339″ E 35°30′17.091576″N
J6:119°37′14.996575″ E 35°30′17.195318″N
J7:119°37′15.793655″ E 35°30′19.759339″N
J8:119°37′13.995425″ E 35°30′20.361222″N
J9:119°37′12.930503″ E 35°30′18.128448″N
J10:119°37′12.488306″ E 35°30′18.279264″N
J11:119°37′13.564638″ E 35°30′20.498285″N
J12:119°37′12.213068″ E 35°30′20.952635″N
J13:119°37′11.519993″ E 35°30′19.606860″N
J14:119°37′10.878892″ E 35°30′19.686281″N
J15:119°37′09.341577″ E 35°30′19.879618″N
J16:119°37′09.292993″ E 35°30′19.840723″N
J17:119°37′08.941738″ E 35°30′19.882704″N
J18:119°37′08.945667″ E 35°30′19.949849″N
J19:119°37′09.010758″ E 35°30′19.946907″N
(二)水域控制点坐标
A1: 119°37′09.325701″ E 35°30′24.874209″N
A2: 119°37′10.364419″ E 35°30′24.164596″N
A3: 119°37′12.546787″ E 35°30′22.907343″N
A4: 119°37′10.973896″ E 35°30′19.869743″N
A5: 119°37′09.012625″ E 35°30′20.106064″N
A6: 119°37′09.010758″ E 35°30′19.946907″N
A7: 119°37′08.945667″ E 35°30′19.949849″N
A8: 119°37′08.941738″ E 35°30′19.882704″N
A9: 119°37′09.292993″ E 35°30′19.840723″N
A10:119°37′09.341577″E 35°30′19.879618″N
A11:119°37′10.878892″E 35°30′19.686281″N
A12:119°37′11.519993″E 35°30′19.606860″N
A13:119°37′12.213068″E 35°30′20.952635″N
A14:119°37′13.564638″E 35°30′20.498285″N
A15:119°37′12.488306″E 35°30′18.279264″N
A16:119°37′12.930503″E 35°30′18.128448″N
A17:119°37′13.995425″E 35°30′20.361222″N
A18:119°37′15.793655″E 35°30′19.759339″N
A19:119°37′14.996575″E 35°30′17.195318″N
A20:119°37′07.060851″E 35°30′19.600412″N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是本港的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渔港管理章程,对渔港安全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受理、审核渔港经营许可申请,负责渔船检验、登记、进出港报告、安全检查,防治船舶污染渔港水域监督,渔业航标管理等工作,在渔港内设有驻港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 日照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山海天执法大队是本港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渔业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开展渔船、渔港执法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 本港港务务管理机构为卧龙山街道办事处任家台村民委员会,负责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安全设施维护、进出港船舶调度、环保设施配备等港务管理工作,在渔港内设有渔港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日照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卧龙山派出所负责治安管理等工作,在渔港内设有警务室。
第四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二条 本港为渔业生产服务,非渔业作业船舶未经海洋主管部门、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三条 拟进出本港的渔船应当提前使用规定的系统向渔业管理部门报告,并采用适当方式向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进出港时间、进出港目的等信息。
第十四条 渔船进(出)港沿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
第十五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泊稳后向渔港港务管理机构登记进出港信息,登记完成后,方可进行码头作业或者驶离码头。
第十六条 渔船所有人(实际经营人)登记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规定的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向日照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山海天执法大队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五)安全设施配备不全的;
(六)人证不符的;
(七)恶劣天气及上级主管部门禁航的。
第十七条 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对登记的渔船信息,应当核验渔船身份,查验渔船证书、校验船名、船名牌、船籍港等是否与渔船证书记载相符。出港渔船还应包括以下信息的核验:
(一)职务船员配备、船员持证情况;
(二)救生、消防、通讯等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第十八条 禁渔期内,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五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十九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报告动态,服从渔港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
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
第二十一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 船载渔获物应当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第二十三条 渔获物在本港上交易时,有溯源管理要求的,应取得相关合法标签后,方可准予离港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港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因特殊原因需在渔港内指定地点进行临时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必须事先向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报告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作业。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审核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明火作业期间,施工方及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二十五条 渔船加油须向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留存油品来源证明。
渔船加油期间,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
第二十六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保障作业安全。
第二十七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六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涉渔“三无”船舶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本港经营人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卧龙山街道任家台村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港务管理和运营,在港区北侧西码头后方设有渔港服务中心。
第三十条 渔港经营人应当加强任家台渔港渔业安全管理,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定期维护渔港设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本港可为港内渔船提供下列经营项目:
(一)渔获物装卸、计量、交易、冷藏、加工;
(二)燃油补给;
(三)加水加冰;
(四)岸电使用;
(五)渔需物资供应;
(六)溢油防治。
经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渔港公示栏公示。
第三十一条 本港西临任家台修船厂,可为渔船提供维修服务。本港之外单位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渔港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
第七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日照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山海天执法大队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卧龙山街道任家台村委会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教育培训保障、安全管理保障、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主体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渔港设施。发现渔港设施被侵占、损坏的,应当立即向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损坏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港码头前水域波高大于0.5米时,任何渔船不得进行码头装卸作业。
第三十六条 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许可不得驶入码头;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20km/h,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三十七条 在本港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及时清除碍航物。
第三十八条 在本港水域遗留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向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和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报告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等信息,并在其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
第三十九条 港内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四十条 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四十一条 港内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第四十二条 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港内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情况,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四十三条 港内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八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四十四条 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五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和日照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山海天执法大队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日照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四十六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和日照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山海天执法大队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作业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四十八条 大风红色预警发布后,渔港港务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渔港港务管理机构调度的,及时向驻港渔业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九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航道追逐、竞驶、锚泊;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未经许可靠泊渔船搭载人员或者物资;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五十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第五十一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物;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五十二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舶户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组织编制,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任家台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2.任家台渔港港界图
附件1
任家台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一、渔港管理机构
名称 | 位置 | 电话 |
日照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山海天执法大队 | 日照市东港区碧海路88号 | 0633-2289603 |
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海洋发展局 | 日照天阁山路与泉海路交叉口东120米 | 0633-3382501 |
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卧龙山街道 | 山海天路与太公4路交叉口西北侧 | 0633-7987525 |
日照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 卧龙山派出所 | 任家台村村民委员会西侧 | 0631-8319110 |
二、渔港经营服务单位
名称 | 经营服务项目 | 位置 | 电话 |
任家台村民委员会 | 泊位调度 渔船进出港登记 码头作业管理 加水加冰 岸电使用 渔获物计量 溢油防治 | 任家台渔港 港区北侧入口 | 17706330789 |
附件2
任家台渔港港界图
.一图读懂:关于印发《山海天渔港管理章程》《大泉沟渔港管理章程》《张家台渔港管理章程》《任家台渔港管理章程》的通知
文件解读:关于印发《山海天渔港管理章程》《大泉沟渔港管理章程》《张家台渔港管理章程》《任家台渔港管理章程》的通知
日山政发〔2025〕3号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海天渔港管理章程》《大泉沟渔港管理章程》《张家台渔港管理章程》《任家台渔港管理章程》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