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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1133/2024-0075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党政办公室 组配分类: 区党政办公室文件
成文日期: 2024-09-14 发布日期: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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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有效】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09-14 11:52
    • 信息来源: 财政局
      信息来源:山海天旅游度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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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区属国有企业

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实际控制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向他人出借资金,大额捐赠,国有产(股)权变动,资产评估,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

第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重大事项内容分类

 

第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重大事项分为请示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为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的请示事项:

(一)区属国有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和规划,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重大调整;

)区属国有企业二级以上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及解散、申请破产;

(三)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国有资本控制权转移的事项

(四)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发行债券;

(五)区属国有企业主业确认及调整;

(六)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单项股权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单项股权投资额未达到2000万元,但导致企业控制权发生变动的;

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主业外单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

)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其他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九)区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及上年度投融资计划执行情况;

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

(十一)其他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区属国有企业有重大影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区管委的规定,应当报管委会批准的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为由区财政局批准的请示事项

(一)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投资注册新企业;

(二)区属国有企业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区属国有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经管委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委会的规定应当报区财政局批准的事项。

  下列事项为备案事项:

)区属国有企业需报区级政府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投资项目;

)区属国有企业二级以下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及解散、申请破产;

(三)区属国有企业间的担保事项;

(四)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重要人事任免

(五)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重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置、处置情况,包括机器设备、房产、运输工具、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

(六)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事项以外的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股权结构调整、产权转让增资扩股,以及重大资产转让制度;

)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重大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导致股权、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经营资质被吊销等相关事项;

)区财政局及区属国有企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严格限制以下事项:

(一)为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或者向其出借资金;

(二)主营业务以外的大额投资。 

 

第三章  重大事项管理

 

  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就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召开决策机构会议(党组织会议、董事会、股东会等),涉及本办法规定的请示事项应当经本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必要时区财政局可以要求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提交法律顾问签名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  对本办法规定的请示事项以请示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备案事项以报告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报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请示或者报告,并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董事、股东代表等参加的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三)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介机构评估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事项的必要性说明的,需同步报送相关材料

(四)其它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与所报重大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等;

(五)区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  区属国有企业上报的材料中,应当针对重大事项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保证提供的信息全面、真实。区财政局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区属国有企业补齐。

第十 涉及区属国有企业承担落实党工委、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公共服务、民生事业和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任务的,应出具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需载明

交办事项的实施主体、投资规模、 资金来源、资金平衡措施、政策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 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请示事项,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在本企业决策机构会议做出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应当在请示事项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需由管委会批准的事项,区财政局应当在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管委会批准。

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委托咨询评估、进行专家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时间不计在上述期限之内。

第十  对本办法第条规定的备案事项,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在本企业决策机构做出决议或者事件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对备案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予以回复。

第十  本办法规定的请示事项经区财政局或者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在参加国有参股公司决策重大事项的股东会、董事会前,应当就重大事项内容向区财政局请示汇报,并按照区管委或区财政局的要求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决策结果。

 

第四章  重大事项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工作制度,坚持集体研究,依法决策,并按有关规定征求监事意见

第十  对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实施情况,监事应当依法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进行纠正,并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

二十条  区财政局对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二十一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区属国有企业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规章及制度规定予以问责或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请示、备案的;

(二)在请示、报告中谎报或者隐瞒重要情况,严重影响管委会、区财政局决策的;

(三)有损害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第二十  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将本办法规定的请示和报告区财政局的事项,在公司章程或者有关决策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对其子企业的重大事项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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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一图读懂:《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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