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1133/2024-010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党政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区党政办公室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4-11-28 | 发布日期: | 2024-11-28 |
文号: | 效力状态: | ||
标题: | 【有效】日山办字〔2024〕19号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市属驻区各单位:
《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政办公室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依据。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₃)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三)预案体系。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相关企业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操作方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小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保障落实等工作。由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管委会分管生态环境的同志任常务副组长,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
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落实专项小组决定事项;修订完善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承担区级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公开落实等工作;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组织专家咨询组对重污染天气进行研判、会商;组织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应急处置组: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教育和体育局、经济发展局、公安分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城乡建设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组成,负责落实应急措施,并督导各街道工作。
信息宣传组:由党群工作部牵头,城乡建设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专家咨询组:由生态环境分局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督导检查组: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街道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成员单位及职责:党群工作部配合协调新闻宣传、舆情处置、舆情监控和舆情引导处置,加强正面引导。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开展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预报,检查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督促各街道落实应停产、限产的企业采取响应措施;配合交警大队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经济发展局会同生态环境分局督促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公安分局严格落实全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方案,督查全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执行情况。交警大队负责制定高排放车辆和渣土车临时禁、限行方案,督查执行情况。财政局负责相关经费保障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落实矿山开采等作业粉尘污染控制措施。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落实房屋建筑施工工地、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落实职责范围内的房屋建筑渣土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职责范围内的房屋建筑施工工地、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措施;指导各街道落实拆迁、施工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负责落实职责范围内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职责范围内的渣土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职责范围内的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和城市道路保洁措施。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市容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行政处罚工作;对道路撒漏、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生活垃圾等污染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指导落实国、省、县、乡道路保洁、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规定时间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操作方案。
三、预警预报
(一)预警分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二)监测预报。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积极开展数据收集处理、分析研究等工作,及时报送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依据。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适时加密会商频次或集体会商。
(三)预警发布。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城市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市专项小组办公室备案。强化区域应急联动,按要求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应急联动措施纳入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当达到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条件时,按照生态环境部、省专项小组、市专项小组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要及时采取升级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应急响应对应预警分级由低到高分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专项小组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后,专项小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措施,并配合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督导检查组工作。
(三)总体减排要求。
1.动态修订减排清单。按照要求及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市主要涉气企业的,也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2.切实落实减排比例。要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
应急响应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₂)、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2.5)、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可根据自身实际调整SO₂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和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四)应急响应措施。
1.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指南》要求。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实际污染状况,制定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2)保障类工业企业。将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
应认真审核需纳入保障类的企业名单,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我省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
3.落实安全生产要求。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至少采取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放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山海天建成区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内应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3)I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停止港口码头所有散货装卸作业。
移动源减排措施。经管委会同意,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五)应急响应终止。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各街道、相关单位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向区专项小组报送前一日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区专项小组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区专项小组每年5月底前组织对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提出改进措施。评估结果5月底前报市专项小组办公室。
五、预警信息发布
发布内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情况等。
预警信息发布后,要及时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六、应急演练
区专项小组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并做好总结评估、及时完善。
七、预案管理
(一)备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二)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八、保障措施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
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强化与省级、市级预报预警平台的信息共享,加强与生态环境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预报预警平台合作。
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根据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落实应急值守制度,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
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各级预算,统筹做好各类相关经费保障。
对因工作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九、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日山办字〔2023〕13号)不再施行。
日山办字〔2024〕19号关于印发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一图读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文件解读:《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